(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荣雅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南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荣雅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南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委托代理人:刘永权、潘元君,均系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荣雅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劳永泉。被告:广州南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劳汉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荣雅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南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9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