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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樊合记与刘志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合记,刘志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樊合记,居民。被告:刘志多,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合记与被告刘志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合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合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合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合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玉霞审 判 员  袁宝进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