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房有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方力压缩机有限公司,房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方力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均善,董事长。被执行人房有良,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作出(2014)河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房有良所有的价值4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学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