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交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任焕琴、纪某甲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焕琴,纪某甲,纪某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交民初字第33号原告任焕琴,女,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告纪某甲。原告纪某乙。法定代理人苏林会。委托代理人王永峰、吕鹏,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天泰公寓)。负责人刘志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军,公司员工。被告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勇,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焕琴、纪某甲、纪某乙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焕琴、纪某甲、纪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焕琴、纪某甲、纪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英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宁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