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文洋与被告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洋,赵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68-2号原告:何文洋委托代理人:惠温芮,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向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洋与被告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文洋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文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文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1.32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865.66元,财产保全费850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1745.66元,由原告何文洋负担。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古丽加克热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