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9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