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埃录申请执行王秀珍、蔺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埃录,王秀珍,蔺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89号申请执行人杨埃录,男,汉族,60岁。被执行人王秀珍,女,汉族,44岁。被执行人蔺春荣,男,汉族,46岁。申请执行人杨埃录与被执行人王秀珍、蔺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蔺春荣有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蔺春荣所有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