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72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2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何某在其经营的电脑手机店(位于龙岗区坪地街某村内),以每部视频5角钱的价格,为他人下载淫秽视频。2015年5月19日,民警接到举报后当场将被告人抓获,并查获电脑、目录等物品。经鉴定,在电脑内提取的2293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以上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电脑显示器一台、主机一个,键盘、鼠标、目录本二本,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首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