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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胡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胡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64号原告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吴宗昌,董事长。被告胡彬,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