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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执字第0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伟与胡昌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胡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中执字第00289-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胡昌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昌荣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新安花园12幢北楼2-601、12幢32号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 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