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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某甲与夏某甲、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夏某甲,杨某,夏某乙,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287-1号原告申某甲。担保人吴某。担保人宁某。被告夏某甲。被告杨某。被告夏某乙,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甲与被告夏某甲、夏某乙、杨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夏某甲、夏某乙、杨某、黄某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夏某甲、夏某乙、杨某、黄某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某、宁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座落于宾某甲县黎塘镇建设东路XX号房。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