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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催字第1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兴和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兴和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催字第12636号申请人北京兴和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三层301号。法定代表人施其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亚琳,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万荣县。申请人北京兴和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一张转帐支票遗失(出票人为北京兴和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名称为中国银行北京幸福大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票面金额20000元,票据号码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2015年8月20日,申请人北京兴和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述票据已超过有效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兴和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子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