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子英、范金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子英,范金国,辛兆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49号。法定代表人邢大举,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军,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子英,农民。委托代理人XX建,农民。与被执行人陈子英关系。被执行人范金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华,滨州滨城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辛兆燕,农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子英、范金国、辛兆燕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