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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康用与被告伊川县泰岩商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康用,伊川县泰岩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541号原告刘康用,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陆金勇、郭士金,重庆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川县泰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瑶湾村。法定代表人范胜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康用与被告伊川县泰岩商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康用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康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康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