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鸿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善春雨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嘉善春雨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246号原告上海鸿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艳、薛春政,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嘉善春雨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何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鸿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2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14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9,66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