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庄民初字第459号原告邵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李某某是自由恋爱,双方相互了解两个多月后,经家人同意于2013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4年2月19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某。因为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深入,没有婚姻基础,致使结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家庭矛盾较多,小吵小闹不断。尤其是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进行身体折磨和摧残,特别是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不懂疼爱关心原告,反而冷漠对待,不给吃喝,甚至和家人一起虐待原告。原告为了抚养孩子,一直默默忍受被告的恶劣行为。原告身体恢复后,为了生计在外打工,被告多次酒后肆意滋事,暴打原告,致使原告无法上班。对被告的恶劣行为,原告多次谅解,并经亲戚朋友劝说,仍不认识和改正错误,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起诉离婚并抚养女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身份等基本情况;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等事实;3.住院病历复印件和门诊票据各1份,欲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系自由恋爱和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情况属实,但是原告所述夫妻关系不好和被告经常喝酒不是事实,双方之间时有矛盾发生,被告也打过原告,但是,并不是原告所述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是司机每天都要出车,不可能每天喝酒。至于原告说被告酒后闹事,是有时被告酒后心疼孩子,原告嫌被告有酒气,为此发生矛盾,根本不存在酒后闹事。被告回娘家生活是因为原告辱骂被告母亲,被告打过原告,但原告没有受伤,但原告及家人为了扩大影响,叫来救护车。现在夫妻之间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被告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所举证据,原告没有异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认定的上述证据和原告的陈述能够认定下列事实:原告邵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两个多月后,于2013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4年2月19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争吵,为此被告殴打了原告,原告及家人遂叫来庄浪县中医院救护车将其拉到该院住院7天,诊断为萎缩性胃炎,头部外伤。原告出院后回娘家生活至今,并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孩。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尽管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时有矛盾发生,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润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