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松清,蔡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50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号,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郑松清,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蔡智辉,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松清、蔡智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松清、蔡智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松清所有的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44号锦绣大厦商住楼801号、802号、803号、804号房产。二、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蔡智辉所有的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44号锦绣大厦商住楼90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