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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重庆翰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翰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507号原告重庆翰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街道勤俭路75-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3479-6。法定代表人徐学虎,重庆翰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梅,女,重庆翰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付传启,男,重庆翰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雷洪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翰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翰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翰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翰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