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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与徐州鑫冕铝业有限公司、单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徐州鑫冕铝业有限公司,单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99号原告: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G105-107,组织机构代码证72853288-6。法定代表人:刘全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林,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鑫冕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贵邦财富大厦1#-1-1713,组织机构代码证58844349-3。法定代理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维,男,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系公司销售部经理。被告:单维,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鑫冕铝业有限公司、单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由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曾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冻结徐州鑫冕铝业有限公司、单维银行账户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由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故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徐州鑫冕铝业有限公司、单维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州鑫冕铝业有限公司、单维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艳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