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宁国供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倪国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宁国供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李雪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倪国余,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宁国供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国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倪国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天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