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申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与刘郑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郑,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申字第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郑,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瞿政,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鄢国松,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郑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田 笛代理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