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学山与王尚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山,王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80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山,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尚军,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4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张学山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60元后,申请人张学山的委托代理人张强与被执行人王尚军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尚军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张学山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张学山自愿全部放弃。案件受理费450元由申请人张学山自愿负担,案件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王尚军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