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怀全与被告邢岳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全,邢岳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710号原告:张怀全,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邢岳林,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全与被告邢岳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怀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公进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