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振权与陈新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权,陈新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914号原告张振权,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陈新杰,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权与被告陈新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振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振权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