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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振权与陈新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权,陈新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914号原告张振权,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陈新杰,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权与被告陈新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振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振权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