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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王健(又名王健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XX,男,出生于1984年4月29日,汉族,高中毕业,延川县人。被执行人王健(又名王健辉),男,出生于1989年3月27日,汉族,小学毕业,延川县人。申请人XX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XX与王健(又名王健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XX转让费40000元及利息,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金XX自愿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