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闸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琳与李贻才、徐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琳,李贻才,徐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蔡琳,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李贻才,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徐瑛,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蔡琳与被执行人李贻才、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琳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贻才、徐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贻才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宝昌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徐瑛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为人户分离,并系无业人员,目前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已轮候查封李贻才名下位于本市公平路XXX号XXX室【761地下1层车位(人防4)】、本市宝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及徐瑛名下设有抵押的位于本市普陀区武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另轮候查封李贻才名下牌号为沪HFXX**捷豹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间,我院向被执行人李贻才、徐瑛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执行中,未查实被执行人李贻才、徐瑛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房产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蔡琳,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确有可供变现的执行财产。据此,本案暂停执行,若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蔡琳依据(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