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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尹西萍申请宣告尹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33号申请人:尹西萍,男,1940年7月4日生。申请人尹西萍要求宣告尹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尹辉,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与王桂珍还育有一子尹军。尹辉与王银秀于2011年7月15日登记结婚,无子女。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在武汉市普爱医院查出患有脑肿瘤,2014年1月21日至1月28日在同济医院诊断为“(鞍上)星形细胞瘤(WHOII级)”,全麻下行开颅+点位切除术。术后表现记忆差,有时连熟人、亲人都不认识,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料。现尹西萍申请尹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自己为尹辉的监护人,其家人均表示同意。2015年8月6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被申请人尹辉的病情作出武精司鉴字(2015)第072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尹辉目前的表现符合CCMD-3中“颅内肿瘤所致精神障碍(智能障碍)”的诊断标准,受目前智能障碍的影响,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的行为能力削弱,故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尹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尹西萍为尹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