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焕菊与郑州瑞龙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焕菊,郑州瑞龙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955号原告郑焕菊,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郑州瑞龙医院,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西路0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焕菊诉被告郑州瑞龙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郑焕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25元,由原告郑焕菊负担。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佼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