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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焕菊与郑州瑞龙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焕菊,郑州瑞龙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955号原告郑焕菊,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郑州瑞龙医院,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西路0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焕菊诉被告郑州瑞龙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郑焕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25元,由原告郑焕菊负担。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佼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