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芝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烟芝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2005年2月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4月23日被减刑释放。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未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力萍,被告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磊于2015年3月间,在烟台汇泉饭店等处,先后2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冰毒共计1.6克。2015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在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附近的一公寓内将被告人张磊抓获,并当场从其租住的房间内查扣冰毒5.84克、麻古0.17克。综上,被告人张磊共计贩卖冰毒7.44克、麻古0.17克。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1、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磊在烟台汇泉饭店720房间内,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冰毒0.8克,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2、2015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磊在烟台市芝罘区佳明旅馆一房间内,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冰毒0.8克,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磊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烟)公(刑)鉴(化)字(2015)19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2004)蓬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磊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从其处查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徐 桂 萍人民陪审员 牟 翠 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梦宵(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