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中美与葛洁、刘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美,葛洁,刘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85号原告:李中美,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洁,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福利,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中美诉被告葛洁、刘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中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洁、刘福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中美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25日二被告以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借故推拖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利息自借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本案财产保全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中美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本人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4年3月25日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借原告李中美40万元的事实。被告葛洁、刘福利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李中美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李中美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李中美与被告葛洁、刘福利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25日,被告葛洁、刘福利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就向原告李中美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天借李中美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2014年3月25日,借款人:葛洁、刘福利。”该款经原告李中美催要未果。本案诉讼前,原告李中美于2015年7月24日前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葛洁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周后街3单元402房产一处,查封刘福利所有的坐落于环城南路40号房地产及冻结刘福利在谯城区商务局的工资账户内40万元的部分,本院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7月14日作出(2015)谯诉保字第00086号、(2015)谯诉保字第00086-1号民事裁定书,对刘福利的上述房产、工资账、及葛洁的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葛洁、刘福利借原告李中美40万元的事实清楚,两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李中美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因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原告李中美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洁、刘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中美借款40万元。二、驳回原告李中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由被告葛洁、刘福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从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