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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堂,白毛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兴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堂,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白毛信,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堂与被执行人白毛信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玉平审判员  吕虎堂审判员  杨艳军二〇一��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