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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红霞与俞乜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霞,俞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周红霞。被执行人俞乜东。申请执行人周红霞与被执行人俞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红霞以被执行人俞乜东暂无履行能力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34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燕燕审 判 员  陈杭英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