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红霞与俞乜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霞,俞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周红霞。被执行人俞乜东。申请执行人周红霞与被执行人俞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红霞以被执行人俞乜东暂无履行能力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34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燕燕审 判 员 陈杭英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