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