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民二终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芳妮、薛向军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芳妮,薛向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第00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薛向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博清,系该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波锋,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龙,系该社员工。原审被告:吕芳妮。原审被告:薛向军。上诉人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原审被告吕芳妮、薛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宝林审 判 员 付金国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