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琴、王隆寰与党喜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王隆寰,党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王琴,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王隆寰,新安县洛新开发区龙渠小学在校学生。被执行人党喜成,农民。王琴、王隆寰与党喜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3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喜成银行存款7537.9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党喜成收入7537.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党喜成自2015年8月21日起以714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景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