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秋林,柳丽,张志维,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226号再审申请人(��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秋林,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丽,女,1974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晓娟,北京市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张志维,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农商银行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昌盛园一区**号楼*单元***号。一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秋林因与被申请人柳丽及张志维、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4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秋林申请再审称:第一、双方当事人没有网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二审中已查明相关事实,却不予纠正是错误的;第二、把责任全部认定为我承担所有的损失,对我极其不公平,柳丽和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对合同不能履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柳丽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接受终审判决结果。杨秋林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驳回杨秋林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柳丽与杨秋林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双方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办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必要条件,在杨秋林取得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延迟的情况下,柳丽应当履行的相关合同义务亦应相应推迟。杨秋林在未通知柳丽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即与他人订立合同,将房屋另售他人并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杨秋林提出柳丽和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对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杨秋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杨秋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秋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