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申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喜琴、陈宝林、谷建华、陈燕因与被申请人沈风希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喜琴,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宝林,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谷建华,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燕,又名陈艳,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风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忠义,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喜琴、陈宝林、谷建华、陈燕因与被申请人沈风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中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喜琴、陈宝林、谷建华、陈燕以与沈风希达成合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喜琴、陈宝林、谷建华、陈燕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喜琴、陈宝林、谷建华、陈燕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小君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