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强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强,高振林,胡宗义,胡永中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2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强,男,1936年4月1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振林,男,1960年2月1日出生。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蔡丽萍,北京市蔡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宗义(曾用名胡贵),男,1933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鹏,北京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胡永中,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侯东仪村***号。再审申请人高强、高振林与被申请人胡宗义、一审第三人胡永中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强、高振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认定的2008年8月10日胡宗义与胡永中签订的���买卖房协议》是胡宗义与胡永中恶意串通伪造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无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一、二审判决审理查明中认定胡永中入住后将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一节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胡宗义与高强、王炳荣签订的《购买房契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胡宗义与第三人胡永中签订的《购买房契约》是无效的,胡宗义为了取得诉争房屋,与其侄子即第三人胡永中伪造《买卖房协议》,该《买卖房协议》也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胡宗义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高强、高振林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高强、王炳荣将���争房屋卖给胡宗义,胡宗义将诉争房屋卖给胡永中,胡宗义、胡永中先后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了诉争房屋,两次卖房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胡永中系通州区西集镇侯东仪村本村村民,符合诉争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条件,高强、高振林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高强、高振林主张胡宗义与胡永中之间签订的《买卖房协议》系伪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高强、高振林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高强、高振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强、高振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立 明审 判 员 ���忠良代理审判员 彭 红 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潇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