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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怡然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怡然工贸有限公司,王太平,罗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795号。法定代表人余兵,董事长。被告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董事长被告湖北怡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9号。法定代表人罗国华,董事长。被告王太平。被告罗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怡然工贸有限公司、王太平、罗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5日向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卿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