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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汝密与被告姜辉、刘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密,姜辉,刘启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914号原告陈汝密,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姜辉,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刘启才,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汝密与被告姜辉、刘启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汝密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汝密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汝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汝密承担。审 判 长  崔俊杰审 判 员  顾 威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