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小王营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孝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蒋刘兵。被执行人: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小王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小王营村负责人:王碧湖上例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孝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小王营村民委员会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4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小王营村民委员会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小王营村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张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宗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