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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41号原告李某。被告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余仁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