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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2015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3月10日释放,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9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兴梅,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兴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王甲某、季某某、裴某某、孟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北京成立传销组织“集善家园”。后被告人王某某加入该组织,不久后担任“集善家园”副会长职务,主要负责办公室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与王甲某等人利用该组织冒用多家公益组织的慈善活动品牌,利用互联网网站、宣传册及授课等方式进行宣传,以进行慈善捐助为名目,要求每位参加者以缴纳慈善捐款人民币1830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实施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集善家园”诱使全国各地2万余名会员加入该组织,骗取传销资金共计人民币36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参与集善家园过程中获利4000余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赃款退缴。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某某参与“集善家园”管理活动的时间较短,且在该起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证人边某某、李某、孔某某、孟甲某、郭某、彭某某、张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甲某、季某某、裴某某、孟某某、高某、许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集善家园传销活动的宣传资料、会员守则、章程,企业经营信息及营业执照,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现场勘验笔录,银行往来账目明细,账本复印件,集善家园内部文件,承诺书、声明、答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人王甲某、季某某、裴某某、孟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共同领导、组织传销组织“集善家园”的活动,系共同犯罪,在此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且参与时间较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参与集善家园过程中获利4000余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将该赃款退缴,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和监管措施均进行了落实,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磊代理审判员  魏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