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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804号原告奉化力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力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锦红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凉河路7幢201室房产已因另案被本院依法查封,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张锦红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8353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2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887元,执行费46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8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