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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6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谢长平与王红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长平,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99-2号申请执行人谢长平,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长平与被执行人王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长平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268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05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即日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红现在西安市安康精神病院强制医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长平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