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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开民二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赣州开发区首家整木家居生活馆与赣州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国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首家整木家居生活馆,赣州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国平,温祖春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开民二初字第641号原告赣州开发区首家整木家居生活馆,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小区A栋10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郭国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肇胜,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锦绣星城嘉苑7#楼2#写字楼。法定代表人谢近先,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国平,男,汉族,成年,住赣州市石城县。委托代理人赖国栋,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祖春,男,汉族,成年,住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开发区首家整木家居生活馆诉被告赣州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国平、温祖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目前未能提供被告赣州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方式,故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涂 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