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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蔡青云与蔡俊华、程淑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青云,蔡俊华,程淑琴,蔡俏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929号原告:蔡青云。被告:蔡俊华。被告:程淑琴。被告:蔡俏俏。本院受理原告蔡青云与被告蔡俊华、程淑琴、蔡俏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青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青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青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青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