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蔡青云与蔡俊华、程淑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青云,蔡俊华,程淑琴,蔡俏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929号原告:蔡青云。被告:蔡俊华。被告:程淑琴。被告:蔡俏俏。本院受理原告蔡青云与被告蔡俊华、程淑琴、蔡俏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青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青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青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青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