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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思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与郑福良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思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郑福良,耿经纬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吉林省思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理人:高万力,经理。被告:郑福良,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耿经纬,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思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与被告郑福良、耿经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凯审 判 员  陈明江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玉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