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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武道仓与程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道仓,程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武道仓,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勇,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益如,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安杨,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道仓与被告程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道仓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道仓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道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中权人民陪审员  蔡忆芬人民陪审员  杨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