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守兰、黄守庆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守兰,黄守庆,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218号原告:黄守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黄守庆,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董事长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黄守兰、黄守庆与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占 峰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谭宜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丁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